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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在协商民主中的地位与作用

2015-04-27 14:24 来源:高晓生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要求,这也是执政党在党的工作报告中对协商民主的发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要求,学术界纷纷撰文发表见解,各民主党派也撰文谈体会,使得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达到了空前。本文仅从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主要指地市级和县市级)的角度谈谈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在协商民主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协商民主的兴起及内涵。

  1、协商民主的提出及发展

  说起协商民主可追溯到古希腊城邦政治以及伯克、密尔的政治理论中发现协商民主的先例。但是,协商民主最早从学术意义上提出和使用,是在1980年当时美国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JosephM.Bessette在其撰写的《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提出的,英文为“Deliberativedemocracy”,我国的大多数学者将其译为“协商民主”,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协商民主理论引起了更多学者的关注。比如国外著名学者罗尔斯、吉登斯、哈贝马斯等人都积极倡导协商民主。国内学术界对协商民主的探讨较晚,在本世纪初,著名政治学者中央编译局俞可平教授2003年发表的“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一文其中介绍了协商民主理论。也是2003年复旦大学林尚立教授发表了“协商政治对中国政治发展的思考”文章提到了哈贝马斯对协商民主的研究。随后中央编译局的比较政治研究中心开始系统地介绍协商民主理论,在《马克思主义与现实》等杂志有大量理论文章刊载,2004年浙江大学与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大学在杭州联合举办了“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地方民主国际学术研究会”来自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国内著名高校的40多位学者和实践工作者围绕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协商民主与中国这一主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讨。2006年俞可平教授主编的“协商民主译丛”由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译丛的4本书比较全面、系统地介绍了西方学者关于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

  2、协商民主的定义及我国关于协商民主的内涵。

  (1)协商民主的理论定义。协商民主的理论的定义可归结有以下几种:一是将协商民主看作是一种民主治理形式。瓦拉德兹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二是将协商民主看作是一种社团或组织形式。科恩认为“协商民主意味着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社团。这种社团的价值将民主本身视为一种基本的政治理想而不仅仅是可以根据某方面的平等或公正价值来解释的衍生性理想。”库克则认为“如果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表述的话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三是将协商民主看作是一种决策方式。米勒认为“当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过程而达成其中所有参与者都能自由发表意见并且愿意平等的听取和考虑不同的意见这个民主体制就是协商性质的。”概括起来讲“协商民主是指政治共同体中的自由、平等公民通过参与立法和决策等政治过程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的治理形式。其核心概念是协商或公共协商强调对话、讨论、辩论、审议与共识。”

  (2)关于我国协商民主的内涵。协商民主的理论渊源。有学者认为,协商民主源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实践,是西方自由民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经过上百年时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逐渐认识到自由民主存在的各种问题,试图以新型民主理论与制度进行调整,协商民主应运而生。更有学者则认为,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紧密结合,独立探索民主道路、建构民主制度的重要成果。

  任何理论都来源于实践,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看,协商民主的应用要比协商民主的理论总结要早的多,从抗日初期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提出,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进行抗日,实际上就是协商民主运用的开始,例如,“三三制”政权是我党于抗日战争时期在各抗日根据地实行的抗日民主政权,依据“三三制”原则建立起来的根据地政权,无论是产生、实施还是监督、保障,都充分体现了民主性即协商民主,它的实施,在调动边区人民的抗日积极性,巩固和发展抗日根据地等方面,都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还比如,1948年提出“5.1口号”,到1949年建立了全国人民政协,各党派团体等都有了协商民主的机构和场所,协商民主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改革开放初期,1989年中共中央14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的发表,标志着我国的协商民主向制度化发展,2005年2月中共中央又颁发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2006年3月中共中央又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2012年中共中央又出台了“中发〔2012〕4号”文件,这些文件对我国的协商民主规范化制度化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和保障,特别是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至此,我国的协商民主从实践到理论有了丰富而明确的内涵。

  二、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在协商民主中的地位与作用

  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是相对民主党派中央和省级组织而言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在与其对应的中共基层组织的政治协商,与党派中央和省级组织有一定区别,党派中央和省级党派组织与中共的协商主要是宏观政策的出台,重要人事安排,和重大政治决定等事关全国,全省事宜的协商,而民主党基层组织与中共基层组织的民主协商,主要是就如何执行好这些政策和决策的协商,但是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方面,掌握一部分最基层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第一手信息的特殊作用,这就决定了基层民主党派在协商民主中的地位与作用。

  1、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在协商民主中的地位。民主党派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主体地位是由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决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确立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风雨同舟、团结奋斗的成果,是当代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显著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各民主党派是与共产党共同致力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而不是反对党或在野党。就是在基层,这个基本制度也是得到全面贯彻执行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是多党合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多党合作最基本条件是要多个党派,如果没有民主党派,也就没有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中共和民主党派是多党合作互为存在的前提,缺一不可。虽然协商民主目前应用的比较广泛,但是在基层,民主党派组织独立,以参政党的身份和执政党进行协商,与其它具有参政性质的人民团体与中共的协商有一定区别,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与中共地方组织可通过多党合作这个独有的平台,直接进行协商,就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可以以中共组织对民主党派组织,例如,由统战部召开的每两月一次的“双月座谈会”,中共组织和政府召开的各类征求意见会等,在这些会议上,民主党派可以直接以组织名义向中共组织和地方政府提意见和建议。另外党派组织主要负责人也可直接向中共组织的主要领导直接反应建议和意见,供中共组织和当地政府参考,不受任何形式和时间的限制。

  (2)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是政治政协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1948年,中共中央发出了“5.1口号”,全国各民主党派纷纷响应,1949年建立了以八个民主党派为主要界别的全国人们政协,由全国政协选举产生了新中国第一届中央人民政府,虽然以后的人民政府都是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但是这个意义永记历史名册。这充分表明了民主党派在中国社会中的重要地位。经过6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在基层,人民政协是实行协商民主的重要场所,民主党派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层人民政协中,除共产党外,与一般行业、界别相比,民主党派是一种最重要的政治力量,各民主党派以政党为参加单位,以党派名义开展活动,以党派名义在每年一度的政协会议上进行发言,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以党派名义开展调研视察、提出党派提案、开展民主监督。民主党派的集体提案往往成为从中央到地方人民政协工作的重头戏,民主党派的提案也为基层中共党委和人民政府公共决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或决策依据。

  2、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在协商民主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其在协商民主中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

  (1)监督执政党基层组织的作用。1956年毛泽东主席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改革开放初期,发展成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到1989年中共中央12文件中将我国的各民主党派明确确立为“参政党”,从体制机制方面完成多党合作的基本制度。这里的互相监督主要是参政党监督执政党。参政党的性质决定了其监督作用,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对中共组织的监督有着特殊的一面,主要是对中共组织执行党中央和国家大政方针方面的监督,在目标一致的前提下,从另外一个角度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帮助中共对上级政策和国家制度执行落实的更加完善,更加全面。在中共组织制定落实上级精神的政策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参政党对执政党的建议方式是,不是简单地说“不行”,而是说“怎么才行”,给执政党提出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供其参考,为执政党执好政,提供尽力而为的协助,其目的只有一个,为本地区的人民谋利造福。同时,参政党基层组织对执政党中央和省级组织制定一系列方针和政策,在基层执行过程中因政策本身出现的一些情况,如果执政党的基层组织无法纠正的,参政党的基层组织可用社情民意信息的方式通过统战部、人民政协和党派上级组织的渠道反映到执政党的上级组织甚至党中央,更能客观的体现民情民意。例如,在我国计划生育是国策,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执行到现在50多年,但是政府对独生子女补助费的标准一直没有变,后来在民主党派的建议下,现在的标准有所提高。

  (2)监督基层人们政府的作用。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说:“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 “我们是人民政府,所有工作都要充分体现人民意愿,全面接受人民监督”。参政党除了在多党合作中监督执政党外,还有一个很大的监督任务,那就是监督人民政府做好社会经济建设,做好民生工作。这种监督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监督,一种是间接监督。直接监督就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4号)的要求,各省市区县都要制定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执行文件,比如青浦区的《中共青浦区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认识队伍建设的意见》中规定“区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配备党外干部的数量要有增加,配备党外干部的部门应不少于部门总数的50%”,“镇、街道行政领导班子应不低于总数的35%”。通过在政府中任职,可直接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比如在班子成员工作会议上党外人士的班子成员就可以直接将如何做好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提出,甚至在其分管的工作中直接实施等等。另一种间接监督就是通过政协的提案和大会发言,对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经过政协立案,政府各部门办理来体现对政府的监督作用,另外近年来社情民意信息的通道非常畅通,也是对政府进行监督的一种新途径。

  (3)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理顺民众情绪的独特作用。基层民主党派最大优势就是直接与最基层的人民群众直接联系接触,由于其是参政党身份,长期和基层群众在一起工作和生活,各行业,各单位,各社区都有民主党派成员,党派成员都有联系的群众,基层群众的各种诉求和呼声都能听得见,了解得到,有第一手社情民意资料,民主党派可以以组织的形式向其成员征集社情民意,在经过去粗取精,整合整理,以组织的名义,用提案或者社情民意的形式向执政党和人们政府反映,并将问题解决的情况能反馈给相关诉求者。比如,青浦区四届政协共有政协委员大约210多名左右,而党派成员的政协委员只占30%左右,但是在每年“两会”的政协提案中,党派的集体提案及其成员的个人提案占提案总数的70%以上,每年提交区政协的社情民意中,80%是民主党派提交的,通过提案和社情民意的办理,对化解当前的社会矛盾,理顺部分民众的情绪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新形势、新任务为民主党派基层组在协商民主发挥作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阔领域,不断提高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协商能力与水平,是“长期共存”的价值所在,是“互相监督”的有效方式,是“肝胆相照 ”的显著特点,是“荣辱与共”的生动体现。这也是衡量民主党派在协商民主中地位和作用怎样、自身素质和社会影响如何的最终的标准。为此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只有转变观念,增强创新意识,要从实际出发,提出具有科学性、预见性、全局性和实效性的意见和建议,才能在协商民主中做到“建言”有新突破和新进展,才能为中共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为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简介:高晓生,男,民盟青浦区委专职副主委兼秘书长。

  参考资料:

  1、1956毛泽东的《论十大关系》;

  2、1982年中共十二大工作报告;

  3、198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

  4、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大工作报告;

  5、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

  6、《中共中央关于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4号);

  7、《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2〕17号);

  8、《中共青浦区委关于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青委发〔2013〕3号);

  9、俞可平教授2003年发表的《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等书籍;

  10、2005年2月中共中央又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

  11、2006年3月中共中央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12、中共中央统战部网站,中共上海是统战部网站等;

  13、本文中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是指地市(区)级和县市级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