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25 16:38 作者:民盟上海市委法制委员会
备受关注的儿童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烧伤同伴一案,
法院认为制作公司除了要遵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同时,由于该影片的受众群体主要为未成年人,制作公司在制作过程中理应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而正是由于制作公司没有主动审查不适宜未成年人的情节和画面,误导了未成年人,酿成了这一幕人间惨剧,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动画制作公司对于本案确实存在过错,自己没有主动根据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尽到审查义务,承担烧伤的部分责任,与法确实有据。但是,作为一个动画制作公司,其制作的动画考虑到不只是为了博取小朋友们欢心,出于商业目的,自然希望吸引更多的成年受众,加入一些暴力刺激镜头以增加观众数量,自然也无可厚非。影片经过行政部门的审批,获得了发行许可,属于合法上映。似乎这一切大家都“有规有矩”,那么,小孩受伤难道只能“咎由自取”?
行政机关大开“方便之门”后青少年观众受到伤害,制作公司被判承担侵权责任,也只能默认倒霉,摊上了这样的“无妄之灾”。目前,市面上我们所能看到的动画片任何一部几乎无法避免暴力的内容。著名的“西游记”、“葫芦娃”、“哪吒闹海”哪一部动画片不是参杂着暴力因素呢?该动画制作公司的冤屈虽及不上窦娥,却胜汪峰一筹。
诚然,电影动画制作公司本身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然而,现行的影视审查体制本身亦存在着极大的问题。制作公司对于电影的审查自然也就局限于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明确列明的规定,对于其他的法律法规,自然也就关注较少。现在司法机关判定制作公司存在错误,虽然给予了受害儿童一定的补偿,但是,司法力量始终只能作为亡羊补牢的工具。只有未雨绸缪,在行政许可等行政制度中加以完善创新才能避免一些悲剧的发生,更好地保护青少年的利益。司法机关的判决已经如同一发炮弹打在了电影审查制度的中心,为我国目前的电影审查制度的改革树立了新标。
当然在今后,司法判决这一柄双刃剑不能随意使用。毕竟,这样的“连坐”侵权责任,久而久之会无情地打击到我们的电影制作产业。作为一种艺术创作,不可能没有冲突,而冲突就意味着往往会有暴力情节。因为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无法在电影、动画中使用暴力场景,我们的电影制作产业的创作将畏首畏尾,缺少新意。因为一条法律规范、一个判例,而将电影产业推向萧条,这无论如何都不是我们所愿意看到的。
因而,电影审查的未来,既要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护其个人安全,同时也要兼顾到鼓励电影产业的发展。无疑,司法机关无法办到这一点。只有通过行政机关将电影的审查制度改为电影分级制度,这样才能够兼顾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电影产业的蓬勃发展。首先,电影分级制度能够妥善地保护好未成年人。借鉴西方将电影分为适合儿童观看、家长陪伴下观看和不同年龄段能够观看等待层级,通过分级,使得儿童暂时无法接受的内容,被电影分级阻挡在外,有效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其次,电影分级也能够为电影制作松绑从而给电影事业带来蓬勃发展。同时,电影分级之后带来电影市场的分工更为细致明确,能够进一步促进各个制作公司在不同的受众领域制作更为精细的电影,给予细分后的观众更多选择。
今天,司法机关已经打响了它“给力”的第一炮,全社会都因为这声震四座的一炮拍案叫绝。司法机关从其角度,侧面地反应了其对于我国电影审查制度不完善的态度,司法机关的加入为改制我国目前电影审查制度输入了一股清新的空气。希望,行政部门能够在司法和舆论的“双重压力”下尽快“从善如流”。